申報債權后要再向法院起訴嗎

導讀:
公司出現破產的情形時,企業本身或者企業的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的,但是債權申報有一定的期限,要通知債權人對債權進行登記。那么,申報債權后要再向法院起訴嗎?大律網律師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報債權后要再向法院起訴嗎
債權申報后還能訴訟?!镀飘a法》規定,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費用、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和補償金等,不用申報,管理人制作清單后公示即可。職工如果有異議,管理人也不更正,就可以向法院訴訟。
此外,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申請債權申報需要什么流程
理人對其債權進行確認,進而參與到破產分配中去。那么,作為債權人應當如何申報債權呢?
首先,債權申報都有統一的時間,當人民法院決定破產管理人后,會發布債權申報的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債權,逾期申報的會產生一筆逾期申報費用。
其次,債權申報應填寫統一的債權申報表、申報債權提交清單、債權人送達地址及聯系方式確認書,并簽字捺印(自然人)或蓋章(公司),債權人可向破產案件管理人索要統一的文本以便申報。
再次,申報債權時需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債權人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他人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如債權人為公司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前述資料均需加蓋公章,如被委托人是員工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如委托律師申報的,還需提供律師事務所所函及律師證復印件。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債權人想要使你的債權得到確認從而獲得清償,需要在申報時提交與申報債權相關的所有證據材料,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相當于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提起訴訟,誰主張誰舉證,一定要提交證據證明你的債權。
民法典債權申報后能否拿到錢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如果不是破產債權的,債權人一般能拿到錢。如果是破產債權,債權人不一定能拿到錢,要看債權是否有優先順序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債權申報時證明債權發生的材料有哪些
(1)各類合同書等債權原始材料及票據、轉賬單、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2)債權如有擔保的,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及相關的登記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項權利證)等擔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3)債權的發生及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移、債務承擔、合同轉讓、債權債務重組、抵銷、清償)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4)債權如涉及訴訟、調解、保全、仲裁、執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經判決正在執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生效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書、法院執行裁定書、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5)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6)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