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轉讓債權抵押權怎么辦

導讀:
債權轉讓會存在抵押權的問題,其實主要的作用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部分轉讓債權抵押權怎么辦?大律網提示,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沒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如失去了債權。
部分轉讓債權抵押權怎么辦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抵押權其性質是從權利,從權利是指附隨于主權利的權利。
因此抵押權具有附隨性,被擔保的債權轉讓的,針對主債權而設立的抵押權應當繼續存在,抵押權應隨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移轉于受讓人,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物權法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擔保法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由此可知:抵押權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權的從屬性,所以只能與主債權一并轉讓。
債權部分轉讓后如何變更訴訟或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9條和第250條對訴訟過程中主體的變更進行了規定,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實務中,訴訟階段進行變更是比較難的,小博認為申請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該是靠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照該條的規定,小博理解,債權的全部轉讓應是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問題,債權部分轉讓應是追加申請執行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