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輕傷同意和解是否不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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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輕傷同意和解是否不追究刑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實施打斗斗毆造成,造成雙方輕傷的,雙方同意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辦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項
1、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受理、立案手續,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因果關系和法律責任,及時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降低取證要求或作簡單化處理。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期限,不得以刑事和解為由拖延辦案。
2、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案件,公安機關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后,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刑事和解,除交通肇事案件外,還應當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以及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告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對當事人和解不成功或明確表示不需要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入移送起訴程序。期間,雙方當事人又提出和解申請且案件未移送起訴的,應當允許,但以一次為限。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形成《和解協議書》,并在達成協議后三日內,且偵查期限屆滿十日前,提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實、有效進行審查,審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經審查認定和解成功的,對符合撤案條件的,可依法作出撤案處理,并報同級檢察機關備案;對其它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全案偵查終結后制作《起訴意見書》,其中應載明此案已和解,可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案件,告知后雙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仍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后及時移送起訴。
3、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后,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必須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后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