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輕傷人數眾多可否追究刑事責任

導讀:
《解釋》僅對造成死亡、重傷、無能力賠償的財產損失的損害后果怎樣承擔刑事責任作出規定,而沒有對造成眾多人輕傷的損害后果如何處理作出規定。從《解釋》的規定來看,目前還不能將輕傷后果作為定罪量刑的因素予以評判。按照《解釋》,前者要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而后者不構成犯罪,這樣未必合理;第四,即使輕傷后果在交通肇事罪中,不具有影響定罪量刑的獨立意義,但在和死亡、財產損失結果結合的情況下,還是影響肇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按照該解釋,兩種行為均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輕傷結果對量刑就沒有任何意義,筆者認為,對后者來說,沒有實現罪刑均衡。那么交通肇事輕傷人數眾多可否追究刑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釋》僅對造成死亡、重傷、無能力賠償的財產損失的損害后果怎樣承擔刑事責任作出規定,而沒有對造成眾多人輕傷的損害后果如何處理作出規定。從《解釋》的規定來看,目前還不能將輕傷后果作為定罪量刑的因素予以評判。按照《解釋》,前者要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而后者不構成犯罪,這樣未必合理;第四,即使輕傷后果在交通肇事罪中,不具有影響定罪量刑的獨立意義,但在和死亡、財產損失結果結合的情況下,還是影響肇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按照該解釋,兩種行為均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輕傷結果對量刑就沒有任何意義,筆者認為,對后者來說,沒有實現罪刑均衡。關于交通肇事輕傷人數眾多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釋》僅對造成死亡、重傷、無能力賠償的財產損失的損害后果怎樣承擔刑事責任作出規定,而沒有對造成眾多人輕傷的損害后果如何處理作出規定。但實際生活中,交通肇事行為既可能造成死亡、重傷、財產損失的后果,也可能在造成死亡、重傷、財產損失的同時還造成他人輕傷的后果或者造成眾多人輕傷的后果。如兩輛客車相撞,可能造成幾十甚至上百人輕傷。
從《解釋》的規定來看,目前還不能將輕傷后果作為定罪量刑的因素予以評判。筆者認為這是《解釋》的一個缺陷。因為:第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并沒有限制損害結果的種類,而《解釋》卻沒有考慮輕傷這一損害后果,這一限制是否合理值得探討。第二,盡管《通知》中的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也沒有考慮輕傷這一后果,但在一般事故和輕微事故中將輕傷人數也作為認定事故等級的情形之一,說明輕傷在事故等級認定中有一定作用。但《解釋》全然不考慮輕傷后果的意義,是不全面的。第三,既然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如果負有事故的全部責任,造成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輕傷的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勢必造成刑法適用上的不公。
因為,既然重傷和死亡有一個大體的折算比例,即一人死亡的社會危害性相當于三人重傷的社會危害性,那么在輕傷和死亡、重傷之間也可以形成一個大致的折算比例,對造成輕傷人數眾多的肇事人,也應追究刑事責任。如兩個肇事行為,一個造成三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個造成二人重傷二十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照《解釋》,前者要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而后者不構成犯罪,這樣未必合理;第四,即使輕傷后果在交通肇事罪中,不具有影響定罪量刑的獨立意義,但在和死亡、財產損失結果結合的情況下,還是影響肇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如兩個肇事行為,一個造成三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另一個造成三人重傷二十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照該解釋,兩種行為均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輕傷結果對量刑就沒有任何意義,筆者認為,對后者來說,沒有實現罪刑均衡。因此,應當在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中,適當考慮輕傷后果。具體可以設計為:對造成死亡、重傷、財產損失構成犯罪同時又造成較多人輕傷的,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造成二十人以上的眾多人輕傷的,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