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可否追究刑事責任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不管是在公共場合還是在職場中,仍然存在著不少性騷擾行為,這是嚴重違法治安管理的。在我國法律中刲了,自然人采取的性騷擾可否追究刑事責任?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金牌律師顧問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性騷擾可否追究刑事責任
性騷擾只有情節嚴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如何認定性騷擾罪
1、行為的主觀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圖
即行為者實施性騷擾的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含有性的目的,而這種行為又是為被侵害人所不歡迎、不愿意、不感興趣的行為。但是,鑒于我國的國情,社會公共場合如車站、廣場等大型場所往往由于條件有限,擁擠、擦撞在所難免,所以應該采取嚴格的認定標準。
2、行為方式的認定
從廣義上講,強奸、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對婦女也是一種騷擾,從但程度上看把它稱作性侵害更為合適,所以《刑法》對它采取更為嚴厲的處罰。性騷擾是相對較輕的一種性侵犯行為。性騷擾通常是騷擾者向被騷擾者做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語言或舉動,包括身體接觸、言語、圖文展示、眼神及姿勢等,如:講黃色笑話、評頭論足、展示色情圖片、刊物及用品,詢問性隱私、約會、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勢、身體觸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騷擾的場合界定
性騷擾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上級對下級、雇主對員工或同事之間的性騷擾行為;二是員工在為單位工作中,遭受顧客性騷擾的情形;三是公共場所,例如公共汽車上,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行為。第一、二類情形可以總稱為工作場所性騷擾,而后者可稱之為公共場所性騷擾。
4、性騷擾的對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異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國,女性對男性施以性騷擾的情形,雖然未曾見過明文記載,但是近年來也時有發生。所以我們應該借鑒國外性騷擾概念發展的趨勢,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將上述情況納入性騷擾研究范疇。使我們未來對性騷擾的法律規制涵蓋面盡可能寬廣一些,以免遺漏。
5、對性騷擾后果的要求,不應過于嚴格
弱化構成要件的要求,以擴大性騷擾概念的涵蓋范圍,以有利于救濟受害人,是性騷擾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趨勢。筆者認為,我國對性騷擾法律范疇的界定也應該采取這種態度。無論性騷擾行為是否給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損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觀標準,該行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傷害,即符合性騷擾行為所要求之后果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