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

導讀:
刑事訴訟證據的特征
刑事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客觀性
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和客觀反映,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具體體現在:其一,訴訟證據有自己存在的客觀形式,并且這種形式可以為人的認識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為人們在現有條件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們認識并被用作訴訟證據證明案情。其二,訴訟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的,是不以當事人和司法人員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主觀臆斷、想象都不可以作為證據。證據中包含的虛假內容也不具備證據的本質屬性。
承認證據的客觀性并不是排斥證據的主觀性。證據資料中的人證就是以主觀感知和主觀陳述的方式產生的。但主觀性只是個別證據的產生渠道和表現形式,而客觀性才是絕大多數證據的本質特點。
(二)相關性
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系并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主要從四個方面理解:其一,相關性是證據的一種客觀屬性。即證據事實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客觀聯系而不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強加的聯系。它是案件事實作用于客觀外界以及有關人員的主觀知覺所產生的。其二,證據的相關性應具有實質性意義,即與案件的基本事實相關。在刑事案件中是指關系當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質及罪責的輕重等,與這些基本事實無關的證據材料則不具有相關性。其三,相關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種多樣的,有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必然相關與偶然相關等。但聯系如果過于間接,相關性太弱,這樣的證據就可能不視為具有相關性,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其四,相關性的實質意義在于證明力,即有助于證明案件事實。可以說考察分析證據的相關性的落腳點應該在證據的證明力。
(三)合法性
合法性又叫可采性,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采證標準,可以被采納為訴訟證據。采證標準包括:一是由法定的主體提出和收集。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為證人。鑒定結論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和有鑒定權的人員出具才可以被采納為證據。收集證據也是如此,有的證據或采取某種特定方法收集證據只能由特定主體實施。如搜查只能由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實施。二是符合法定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辦案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引誘、欺騙、威脅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三是具備法定形式。我國規定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七種形式,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得采納。四是不違反有關證據規則。禁止非法取證是普遍的規則。英美法系國家還有"排除傳聞證據"、"排除意見證據"等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