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幾種

導讀: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同的證據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樣,那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幾種呢?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幾種?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定、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偵查實驗筆錄,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證明偵查實驗過程中發生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情況的書面記錄。
要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證據是至關重要,在查明案件事實中發揮著很大的意義。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同的證據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樣,那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幾種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哪幾種?
一、物證和書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物證與書證的最主要區別在于: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起證明作用的,而物證則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其證明作用的。一個物品即使是記載有文字、符號、圖畫等,如果不是以其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他也不是書證而是物證。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陡叻ń忉尅?,處于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工作人員所作的陳述。被害人陳述中主要包含三部分的內容:一是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二是對案件事實的分析判斷;三是訴訟請求。其中只有具有證據價值的只能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俗稱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定、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五、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辨認筆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按照法定程序對可能與案件相關的人、物或者場所進行辨認時由辦案人員所作的記錄。偵查實驗筆錄,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證明偵查實驗過程中發生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情況的書面記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是指模擬信號存儲的錄音、錄像帶等音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儲于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和信息。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證據,其依然是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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