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認定之不足

導讀:
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認定之不足
司法公正不僅要通過結果實現,更要通過訴訟本身實現。程序正義不僅能夠約束和規范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
減少執法人員的主觀臆斷,為貫徹刑事訴訟法治原則提供程序保障,而且更有利于轉變以往司法人員“重實體、
輕程序”的觀念。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根據不真實、不合法的證據定罪量刑,輕則侵害被告人的人身
自由權,重則剝奪被告人的生命權利,其后果不堪設想。由于法律傳統的影響,我國長期以來存在“重實體法,
輕程序法”的傾向。雖然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及規定中有一些有關刑事訴訟證據的規
定,但是這些規定比較簡單、抽象、分散,刑事證據審查認定規則極不完善,在司法實踐中未能起到應有的作
用。這也是導致眾多刑事申訴案件的上訪、纏訟的重要原因。本文試從法院對一起簡單的盜竊案件的證據的認
定談談我國刑事訴訟證據認定之不足。
一、案情回顧
2005年9月13日早晨,王君以150元車費雇傭李建虎駕駛其夏利牌汽車到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地電話局東側報亭
150米處,王君一人下車后趁報亭主人不備,在報亭內盜竊人民幣2000余元,各類電話卡、游戲卡等物品價值
人民幣71859元。案發當日,公安人員將李建虎抓獲,王君在逃。
2006年3月,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李建虎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進
行盜竊活動,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法院判決:“被告人李建虎犯盜竊
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李建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