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

導讀:
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2日發布
高檢發訴字(2001)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于2001年2月5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印發,并就貫徹執行《意見》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對刑事抗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刑事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履行訴訟監督職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徑,對于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提高對刑事抗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樹立正確的刑事抗訴觀念,按照“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業務大局”的檢察工作方針,切實承擔起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大刑事抗訴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刑事抗訴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刑事抗訴工作水平。要重視刑事抗訴工作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分、州、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專門辦案小組負責辦理刑事抗訴案件。要保障辦理刑事抗訴案件需要的經費和裝備,確保刑事抗訴工作的順利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