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檢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訴狀

導讀:
向檢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華,又名張華,男,1929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共產黨員,中專文化,是廣州市A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現住羅定市黎少鎮沿江路102號。
申訴人因涉嫌盜竊一案,不服羅定市人民法院(1998)羅法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云中法審監刑申字第XX號通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粵高法審監申第X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現向貴院提起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請求貴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以莫須有的事實和證據認定被告人犯盜竊罪,并以此適用相關法律錯誤判處被告人刑罰,此案為明顯的冤假錯案。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嚴重不清。
原審判決認為:“1997年7月22日,黎少電站負責人廖來到張某華處抄表時,發現張某華近幾個月來的電度數很少,于是幫其更換電度表(照明用),但電度表還是不轉。后經檢查其用電情況,發現張某華把電管部門原裝給其廠生產和照明用電的三相四線漏電保護開關私自更換成為硬石板閘刀開關,將原電源開關的零線剪斷,不插入三個單相的動力電表,而把室內的零線接到機械外殼接地的地網上,形成“一線一地”用電,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羅定市供電局電能計量室和云浮市電力工業局鑒定張某華的行為屬竊電的行為。”原審判決的上述認定與事實嚴重不符。
(一)三個計量單相表從安裝時便沒有接入零線,導致三個單相表沒有零線回路,造成計量電度不準,此為供電方黎少電站錯誤安裝所致,申訴人并無任何改裝盜接行為。1997年7月22日,廖來、招永彬是黎少電站的私人承包老板,為取非法之利,誣告用戶私自更換漏電保護開關為石板閘刀開關,將原電源的零線剪斷不插入三個動力電表,造成計量誤差為由,誣告用戶竊電,不向上級生產主管部門反映,蠻不講理,在當天強行將廠的單相照明和三相動力用電全部剪斷,中斷供電,然后向申訴人勒索40萬元,但因其無理,后來一減再減到5萬元,因勒索不成,又將廠的自來水管拆除,中斷供水進行恐嚇。為了維護合法的權益,申訴人首先向鎮政府、鎮供電所、市供電局電力科反映情況,這三個單位均說是私人承包的,不屬他們管,于是在市公安局局長接訪日,向公安局反映,接待的朱副局長解釋說,電的問題另有法律不同其他盜竊案和刑事案,我們公安局不懂電,此案不屬管轄范圍。最后申訴人唯有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