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

刑事申訴狀基本知識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核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律師代理當事人對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申訴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有權提出申訴。申訴的條件和理由,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再審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這是法院出現再審案件的渠道之一。刑事申訴狀,是指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處理的書面請求。申訴是法律同步予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的一項的訟訟權利和和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申訴不是必經的訴訟程序,必須按審判監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刑事申訴狀內容
刑事申訴狀有兩種格式: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申訴的申訴狀;另一種是原審被告人申訴用的申訴狀。刑事申訴狀的寫法大致和上訴狀的寫法相同。
1.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刑事申訴狀”。(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原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服刑,還應寫明判刑情況和現在何處服刑。如果申訴人系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如果委托律師代理申訴,還應在次行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3)請求事項。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再根據具體案情寫明請求事項。如果申訴人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則可請求人民法院加重被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多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則可請求人民法院減輕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免除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訴人無罪,或請求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等。
2. 正文
刑事申訴狀的正文,即事實與理由部分,可以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情節有無出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定性是否準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訴人主張的從輕或從重,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條件是否被遺漏,量刑是否錯誤等方面提出意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里應注意的是,提出事實上、法律上的根據必須有理有據,不能無理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