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內容

導讀:
刑事申訴狀內容
刑事申訴狀有兩種格式: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申訴的申訴狀;另一種是原審被告人申訴用的申訴狀。刑事申訴狀的寫法大致和上訴狀的寫法相同。
1.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刑事申訴狀”。(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原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服刑,還應寫明判刑情況和現在何處服刑。如果申訴人系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如果委托律師代理申訴,還應在次行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3)請求事項。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再根據具體案情寫明請求事項。如果申訴人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則可請求人民法院加重被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多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則可請求人民法院減輕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免除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訴人無罪,或請求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等。
2. 正文
刑事申訴狀的正文,即事實與理由部分,可以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情節有無出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定性是否準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訴人主張的從輕或從重,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條件是否被遺漏,量刑是否錯誤等方面提出意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里應注意的是,提出事實上、法律上的根據必須有理有據,不能無理申訴。
3.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名稱。(2)申訴人簽名。如果委托律師為申訴人代書申訴狀,可在申訴狀的最后寫上代書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3)申訴時間。
4. 附項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的同時,應提交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