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監督的方法有哪些_刑事審判監督的內容

導讀:
刑事審判監督的方法有哪些_刑事審判監督的內容
我國人民檢察院通過出席法庭、審查判決和裁定等途徑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程序不合法或者判決、裁定錯誤的案件,以提起抗訴、提出量刑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意見等方式予以糾正,其中提出量刑建議、提起抗訴是比較有效的監督方法。
(一)量刑建議
在刑事審判中采用量刑建議這種監督形式,是對刑事審判實體監督的前移,它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直接作用于法庭審判。量刑建議屬于預防性監督,是檢察機關綜合犯罪構成各個方面后,結合案件的犯罪情節,提出的對被告人應在什么幅度內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意見,作為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向審判機關提出的正式意見。因此,量刑建議是對刑事審判監督的完善,對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審判權的濫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提起抗訴
刑事審判監督的中心工作是抗訴,在辦案實踐中,案件承辦人通過對法院判決、裁定審查之后,認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有罪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以及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
5、適用緩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錯誤的;
6、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