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刑事咨詢共同犯罪自首會不會從輕處罰

導讀:
國家之所以制定自首制度,不僅可以減輕公安機關的工作量,還可以有效偵破案件,對于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公民比較想知道共同犯罪自首會不會從輕處罰呢?如果
一、律師刑事咨詢共同犯罪自首會不會從輕處罰
律師刑事咨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律師刑事咨詢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律師刑事咨詢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律師刑事咨詢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共同行為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死,共同不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兒子、兒媳共同遺棄年邁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為行為,有人系不作為行為,例如:鐵道養護工甲與乙事先合謀破壞鐵路設施,在乙實施破壞作為時,甲佯裝熟睡,不履行其職責。
2.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為。具體表現為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中,各人的行為形成有機的整體。
(三)律師刑事咨詢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征是:
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三、律師刑事咨詢應該如何認定自首的行為
關于自首,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這是對自首的定義以及對自首犯如何處罰的規定。
(一)律師刑事咨詢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自首的定義及其處罰原則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律師刑事咨詢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這里的司法機關應指所有的司法機關。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司法機關投案的,也屬于自首。
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傷,委托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書信、電話、電報等投案的,都應當屬于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機關或其他組織盤問、教育過程中,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屬于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于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自首。不論以上述何種形式投案,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2.律師刑事咨詢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于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數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則只能認定該部分犯罪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僅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根據本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僅自己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二)律師刑事咨詢本條第二款是關于以自首論的規定
對于犯罪分子來說,要想得到從寬處理,機會不只一次,也就是說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或者在服刑期間還可以爭取自首。
這樣規定為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根據本款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才能以自首論:
1.律師刑事咨詢以自首論的對象有以下三種人:即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
2.律師刑事咨詢如實供述的內容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這里所說的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機關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
其他罪行是針對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機關之所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為他們犯了罪,司法機關掌握了他們的犯罪事實。如果供述了司法機關還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實質上是自首。
這里的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在追查或已經追究的行為人所犯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如司法機關正在對行為人的盜竊行為進行偵查,該犯罪嫌疑人又如實交待了司法機關不掌握的搶劫罪行;如果犯罪分子因盜竊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被判處徒刑后,又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還有一起盜竊行為的,不屬于本款所說的其他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