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自首會不會從輕處罰

導讀: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關于共同犯罪自首會不會從輕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自首會不會從輕處罰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共同行為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死共同不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兒子、兒媳共同遺棄年邁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為行為有人系不作為行為例如鐵道養護工甲與乙事先合謀破壞鐵路設施在乙實施破壞作為時甲佯裝熟睡不履行其職責。
2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為。具體表現為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中各人的行為形成有機的整體。
(三)主觀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征是
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三、應該如何認定自首的行為
關于自首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這是對自首的定義以及對自首犯如何處罰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自首的定義及其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這里的司法機關應指所有的司法機關。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司法機關投案的也屬于自首。
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傷委托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書信、電話、電報等投案的都應當屬于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機關或其他組織盤問、教育過程中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屬于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于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自首。不論以上述何種形式投案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于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數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則只能認定該部分犯罪為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僅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根據本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僅自己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以自首論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來說要想得到從寬處理機會不只一次也就是說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或者在服刑期間還可以爭取自首。
這樣規定為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根據本款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才能以自首論
1以自首論的對象有以下三種人即已經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
2如實供述的內容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這里所說的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機關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
其他罪行是針對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機關之所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為他們犯了罪司法機關掌握了他們的犯罪事實。如果供述了司法機關還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實質上是自首。
這里的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在追查或已經追究的行為人所犯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如司法機關正在對行為人的盜竊行為進行偵查該犯罪嫌疑人又如實交待了司法機關不掌握的搶劫罪行如果犯罪分子因盜竊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被判處徒刑后又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還有一起盜竊行為的不屬于本款所說的其他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