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對方的不安抗辯權

導讀:
先履行合同的先履行方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在行使不按抗辯權時,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而后履行后收到通知后,可以維護自己合法的利益,那么怎樣應對對方的不安抗辯權?
如何應對對方的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有證據證明后履行方無法履行合同,所以應對對方不安抗辯權的手段是提供擔保或者證明自己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安抗辯權何時能成立
1、須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先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產生基礎乃是雙務合同當事人義務具有牽連性,在單務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不安抗辯權。雖是雙務合同,但雙方義務應當同時履行,則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可能,而不可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須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制度目的在于對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免除先履行一方可能的違約責任(不安抗辯權的正確行使發生違約責任的阻卻),以保護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意在消極對抗。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發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過違約請求保護其權益,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3、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4、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如果發生在合同有效訂立之前,則一般適用欺詐或錯誤等規則以保護一方當事人利益,沒有必要主張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負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在獲得對方將不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于對方沒有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履約擔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為給付義務的權利。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怎樣應對對方的不安抗辯權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有證據證明后履行方無法履行合同,所以應對對方不安抗辯權的手段是提供擔保或者證明自己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