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之訴如何列當事人

導讀:
如果債務人惡意減少財產或者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為被告,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獲利第三方為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行使法定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之訴如何列當事人
1、撤銷之訴的原告
撤銷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1)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銷權。
(2)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3)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示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保全范圍。
2、撤銷之訴的被告
(1)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
(2)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
(3)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
(4)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后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普通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種意見是原則上不準許,但是符合虛假訴訟的情況下,有條件的準許普通債權人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廣東省高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17)152號)第6條明確“普通債權原則上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保護。但第三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如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的,可以受理。”又如,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研討紀要》第六部分“民事權益的范圍”亦明確“多數意見認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但原訴當事人利用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以致享有金錢債權的第三人無法行使撤銷權的除外。”上述規定均在原則不準許之外,增加了對于虛假訴訟準許普通債權人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
另外一種意見就是不準許普通債權人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征求意見稿)》第五部分“普通債權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明確“普通債權人不屬于原生效裁判對應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的主體資格,因此,普通債權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普通債權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損害,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十期刊登的“香港大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于秋敏、海門市大千熱電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摘要中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原告適格性問題上,應當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提起撤銷權之訴的原告必須是原案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并且符合該條款規定的其他條件,其中也沒有明確普通債權人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