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臨時建筑,可以獲得國家補償嗎?

導讀:
拆除臨時建筑,可以獲得國家補償嗎?
1.臨時建筑征收時的補償原則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因此,對于超過了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由建設者在限期內拆除,在征收時不予補償。
按照《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拆除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筑會給被征收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是鑒于臨時建筑的特點,按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確定給予補償。
2.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也是合法建筑。因此,拆除未到期限的臨時建筑,自然應當予以補償。
實踐中,對于未超出批準期限臨時建筑的補償標準,要結合其具體的剩余期限來確定其價值。
3.征收期滿的臨時建筑的補償認定就目前的行政執法實踐而言,行政機關審批臨時建筑與非臨時建筑的區分條件并不嚴格。
一些地方批準臨時建筑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將來征收不補償。公民繳納的土地使用費比土地出讓金差不了多少,建設的房屋根本就是非臨時性建筑。如果不加區分地對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將會進一步提升行政機關批準臨時建筑的欲望,這樣會嚴重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
因此,實踐中有必要對超期臨時建筑作適當的區分,如果符合非臨時建筑條件,繳納了適當的土地使用費,批準建設的建筑物符合非臨時建筑要求,而行政機關違背當事人意愿依然給當事人核發臨時建筑許可的,應當將該建筑視為合法建筑予以補償,而不應作為超期臨時建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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