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運輸合同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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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南民初字第1996號
原告:**美心?**門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白鶴路5l號。
法定代表人:夏*憲,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羅*平,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物流集團重慶市華-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白鶴路48號。
負責人:王*新,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輝,男,漢族,l978年11月l0日出生,該公司員工,住上海市閔行區華翔路2239號。
委托代理人:蔣*軍,男,漢族,l968年12月25日出生,該公司員工,住重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白鶴路48號。
原告**美心?**門業有限公司訴被告**物流集團重慶市華-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唐*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5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陽防撬門銷售部(以下簡稱:步陽銷售部)向原告訂購防火門52樘,共計價款39,988元。原告委托被告將52樘門運至梧州,該批貨于2005年6月27日到達梧州,收貨入發現52樘門嚴重損壞,經收貨人挑選,有34樘門已全損壞,不能使用,造成34樘門價值26,146元的損失。
另外,因收貨人未能按時收貨,至收貨人不能按約完成與開發商防火門安裝合同,開發商以收貨人違約為由,要求收貨人按約雙倍返還定金25,260元。收貨人以此為由,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252,60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①賠償貨物損失26,146元;②賠償原告應承擔收貨人的損失25,260元(庭審中,原告放棄該項請求);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與原告簽訂運輸合同、為原告承運52樘防火門到梧州交收貨人鄭*輝、采取保價運輸方式、運輸途中有34樘門輕微損壞被收貨人拒收屬實。按照保價運輸規定,被告僅應承擔損壞部分的修理費用,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步陽銷售部系個體經營戶,業主為李*琴,與鄭*輝系夫妻關系。2005年5月l8日3步陽銷售部與**梧州萬興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美心防火門52樘訂貨合同,約定規格為2.2米x1.5米等,步陽銷售部承辦人為鄭*輝。2005年6月20日,鄭*輝以步陽銷售部名義在原告處訂購美心防火門52樘,并約定了規格尺寸。
2005年6月22日,原、被告簽訂運輸合同(華-宇運單)約定:原告委托被告承運美心防火門52樘及配件到梧州;貨號為87435號;收貨人為鄭*輝;采用保價運輸方式;保價金額40,000元(52樘門總計價款39,988元);發生賠償時,按每件貨物的保價金額和內裝的實際數量平均計算金額予以賠償等內容。合同簽訂后,被告于當日裝貨起運,2005年6月27日運達梧州向收貨人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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