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交車發生車禍,乘客獲精神賠償

導讀:
公交車行駛途中發生車禍,致乘客傷殘,客運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賠償原告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7000元。事故發生后,公交車司機和陳某為王某支付了住院醫療費。那么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交車發生車禍,乘客獲精神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交車行駛途中發生車禍,致乘客傷殘,客運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賠償原告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7000元。事故發生后,公交車司機和陳某為王某支付了住院醫療費。關于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例交車發生車禍,乘客獲精神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交車行駛途中發生車禍,致乘客傷殘,客運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決客運公司賠償原告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7000元。
2003年1月20日7時許,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第四客運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車上班,當該車由北向南行至門頭溝區三家店糧庫前時,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西向北左轉彎,由于陳某未讓行,公交車司機在制動過程中致使車內乘客王某摔傷。王某受傷當日被送至門頭溝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血胸,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共支付醫療費218.90元。事故發生后,公交車司機和陳某為王某支付了住院醫療費。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對王某的損傷程度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王某支付鑒定費1303元。為此,王某訴至門頭溝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590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持票乘車,雙方即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四公司作為承運人有將王某安全送達約定地點的義務,由于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某受傷,公交四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對王某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的損傷符合十級傷殘,給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應給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