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發生意外傷害如何處理

導讀:
但是,因受道路狀況及駕駛員素質的影響,各類公交傷害事故頻發。其實,公交車上發生意外傷害后維權并不難,關鍵在于選擇適合的維權途徑。后經醫院檢查,王小姐左臂為輕微骨折。后王小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擔王小姐全部醫療費用及相關費用。此案例中,王小姐與公交公司屬于客運合同關系,因而客運公司在客運中依法負有確保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責任。后交警作出事故認定,小貨車嚴重超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貨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阿姨無奈,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張阿姨的訴訟請求。那么公交車上發生意外傷害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因受道路狀況及駕駛員素質的影響,各類公交傷害事故頻發。其實,公交車上發生意外傷害后維權并不難,關鍵在于選擇適合的維權途徑。后經醫院檢查,王小姐左臂為輕微骨折。后王小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擔王小姐全部醫療費用及相關費用。此案例中,王小姐與公交公司屬于客運合同關系,因而客運公司在客運中依法負有確保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責任。后交警作出事故認定,小貨車嚴重超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貨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阿姨無奈,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張阿姨的訴訟請求。關于公交車上發生意外傷害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城市公交網絡的迅速發展,日常出行也越來越方便。雖然軌道交通的便捷吸引了很多乘客,但對于多數老百姓來說,公交車依然是日常出行首選的交通工具。但是,因受道路狀況及駕駛員素質的影響,各類公交傷害事故頻發。那么,在公交車上遇到個“磕磕碰碰”,您是選擇沉默自認倒霉,還是勇于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其實,公交車上發生意外傷害后維權并不難,關鍵在于選擇適合的維權途徑。
案例一
突然啟動乘客摔傷公交公司全賠
一日,王小姐出門去徐家匯辦點事,剛到公交站臺,就聽見公交車售票員在喊:“徐家匯,徐家匯,快點上車了,馬上走了。”王小姐一聽,小跑幾步登上了公交車。但就在王小姐上車的一剎那,該公交車突然起動,全車人瞬時后傾,王小姐更是人未站穩,整個人被重重地摔在座位邊上。后經醫院檢查,王小姐左臂為輕微骨折。事后,王小姐向公交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公交公司只愿意賠償部分,認為王小姐自身未拉好扶手也有一定的原因。后王小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承擔王小姐全部醫療費用及相關費用。
【評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此案例中,王小姐與公交公司屬于客運合同關系,因而客運公司在客運中依法負有確保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責任。司機在乘客上車未站穩之際,急速啟動,對王小姐的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基于該司機是職務行為,故法院判決由公交公司承擔王小姐的全部損失。
案例二
因第三方肇事受傷公交先行賠償
張阿姨一日坐公交車外出購物,本來心情很暢快,不料車經某一鬧市路口時,張阿姨乘坐的公交車與對面的失控小貨車相撞,張阿姨頓時整個人被彈出座位,頭也被撞破了。
后交警作出事故認定,小貨車嚴重超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由小貨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阿姨去醫院作了檢查,雖無大礙,但也花去了2000多元醫療費,于是張阿姨向公交公司索賠,但公交公司依據交警事故認定,拒絕支付張阿姨醫療費用。張阿姨無奈,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支持了張阿姨的訴訟請求。
【評析】
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除能夠證明是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有確保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同時,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論客運公司主觀上有無過錯,旅客均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張阿姨與公交公司之間已存在有效客運合同,公交公司應當確保張阿姨旅途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至于是否是由于第三者造成公交公司違約則不是免責理由。因而,從合同相對性、合同之訴分析,公交公司在無法定免責事由情況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應賠償張阿姨的醫療及相關費用。當然,公交公司在先行賠付后,可再向小貨車車主主張權利。
案例三
急剎車致乘客物損承運人須擔責
李先生買了臺新電腦,興高采烈地坐上公交車回家。由于道路比較通暢,公交車開得很快。
在途經一十字路口時,正好遇到紅燈,由于車速過快,司機不得不緊急剎車。一聲刺耳的剎車聲后,李先生本人只是向前沖了一下,但他的新電腦卻摔在車內走道上。后經鑒定,電腦顯示器已損壞。
李先生在向公交公司索賠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賠償李先生的損失。
【評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該案例中,公交司機由于應當知道紅綠燈口要緩行而未予以重視,因而緊急剎車使得李先生的電腦摔壞,司機存在主觀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公交公司不得以李先生沒有盡到好好看護自己財物為由拒絕賠償,只要承運人即公交公司司機有過錯的,就應當承擔李先生物品損壞的責任。追究公交部門違約責任更易于維權
客運合同往往會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實施侵犯他人權利并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又存在一種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而,受損當事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侵權責任,但是只能兩者選其一。
兩種責任主要區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是:1、歸責原則的區別。前者主要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2、舉證責任大小不同。前者只要證明合同、違約事實存在即可;后者要證明加害人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3、責任構成不同。
前者是只要違約雖無損害也要承擔責任;后者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責任。4、責任范圍不同。前者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采用補償原則;而后者還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賠償等,采用懲罰原則;5、訴訟管轄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依協議約定法院管轄;而后者則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6、訴訟時效不同。前者適用普通時效,一般為二年;而后者按法律特殊規定,如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一年。
合同之訴舉證容易
乘客在公交車上受傷時,提起合同之訴的益處在于,只須列一個被告(公交公司),免去查明其它被告主體資格的麻煩;舉證上只要有初步證據(車票、受傷、受損事實材料),而其它證明責任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一個被告承擔,免去多個被告分擔責任而產生的利益風險。但是,提起合同之訴缺點在于合同之訴本質在于補償性質,合同之訴中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等訴求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侵權需受害人舉證
若提起侵權之訴,益處在于請求的損害賠償不僅包括實際的物質損失,還可以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以及相應間接損失(如因受傷延誤工作的損失)等。但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要證明加害人的過錯程度,有第三人共同侵權的要證明第三人的責任及大小等;并且在最終賠償數額上,法院要綜合當事人過錯程度及責任大小,從而判令各方當事人分別應承擔的各自賠償數額,給當事人最終完全獲得賠償數額帶來麻煩;最后,提起精神損害的訴求完全被法院支持也存在風險。
指南
發生意外傷害如何尋求賠償
保留證據立即求助
意外傷害發生后,受害乘客應立即告知駕駛員,及時請求救助。并盡可能記好公交車車號及駕駛員駕駛號,以及事故發生的情況。如有可能,請同車乘客留聯系方式,以便作證。
妥善保留車票、現場目擊人的證言、醫療診斷證明和檢查治療費用單據等證明材料。車票是證明旅客與客運公司和鐵路運輸企業存在運輸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據。醫療診斷證明是證實旅客是否受到傷害及損傷程度的必要證據,而檢查治療費用單據則是確定索賠數額的有力證據。
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關于賠償問題,受傷乘客可以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與客運公司協商處理,盡量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樣既能節省時間、精力和財力,還能避免不必要的訴累。
明確被告訴訟維權
在協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乘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起訴時需注意兩個問題:
明確被告。首先應明確,公交司機不宜將其列為被告,因為其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代表是公司的行為,所以,被告一般為公交公司。其次,在有第三者混合侵權情況下,必須要考慮清楚是作為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如是提起違約之訴,則應當僅以公交公司為被告,因為乘客只是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若提起侵權之訴,可以將公交公司與第三人共同列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