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運輸合同糾紛疑難案件

導讀:
自2009以來,房山法院民二庭共受理運輸合同糾紛案件19件,其中以快遞(物流)公司為被告的案件有5件,占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26%。二是快遞(物流)公司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合同相對方接受“先簽字、后驗貨”等不合理流程。三是運輸方同托運人簽訂的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內容上普遍存在免除運輸方賠償責任、保價限額、索賠時效限制等不合理內容;四是快遞(物流)行業規范缺失,相關法律規定籠統,具體操作性不強。那么快遞運輸合同糾紛疑難案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2009以來,房山法院民二庭共受理運輸合同糾紛案件19件,其中以快遞(物流)公司為被告的案件有5件,占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26%。二是快遞(物流)公司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合同相對方接受“先簽字、后驗貨”等不合理流程。三是運輸方同托運人簽訂的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內容上普遍存在免除運輸方賠償責任、保價限額、索賠時效限制等不合理內容;四是快遞(物流)行業規范缺失,相關法律規定籠統,具體操作性不強。關于快遞運輸合同糾紛疑難案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2009以來,房山法院民二庭共受理運輸合同糾紛案件19件,其中以快遞(物流)公司為被告的案件有5件,占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26%。該庭調研認為,此類運輸合同存在以下特點:
一是物品在運輸過程中遺失缺損,造成托運人的物品不能實際到達收貨人或物品價值貶損甚至喪失,交易安全難以保障;二是運輸過程中延期送達問題突出,運輸方存在不按期履行服務的行為,使得收貨人遲遲不能收貨,導致物品存在價值喪失危險,合同目的易于落空;三是簽收環節普遍存在“先簽字、后驗貨”現象,使收貨人處于若簽字即確認物流公司服務行為結束,若不簽字就無法驗貨的兩難境地;四是在索賠中存在限制賠償數額、限制索賠時效等問題,造成托運人不能按實際損失數額獲得賠償。
經調研,認為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作為運輸方的快遞(物流)公司內部管理不規范,導致運輸過程中物品無故丟失或包裝不到位現象嚴重。
二是快遞(物流)公司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合同相對方接受“先簽字、后驗貨”等不合理流程。
三是運輸方同托運人簽訂的合同多為格式合同,內容上普遍存在免除運輸方賠償責任、保價限額、索賠時效限制等不合理內容;四是快遞(物流)行業規范缺失,相關法律規定籠統,具體操作性不強。
針對上述問題,該庭提出以下對策:一是加大普法宣傳,向消費者普及此類運輸合同相關法律知識,提示其在接受物流服務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提高其風險意識;二是對快遞(物流)類企業涉訴情況進行通報,通過具體的數據,對物流類案件的趨勢以及特點進行分析,并適時送法進企業,以法律大講堂和案例分析的形式辨法析理,增強快遞(物流)類企業的法律意識;三是有針對性地發送司法建議,主動指導轄區快遞(物流)企業規范合同的訂立,促進行業規范的完善的,保障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四是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強化文書說理性,充分發揮裁判文書的示范作用。
徐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