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損害了消費者的哪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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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損害了消費者的哪些利益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過程中,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在廣西工商部門公布的典型違法案例中,物流托運單、汽車銷售合約等都出現此類侵權問題。如廣西北流市客運中心貨物物流服務部,在其使用的“物流托運單”中,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快遞服務部的貨物查驗等自身原因造成貨物破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利用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
一些公司在和消費者簽訂相關合同時,通過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義務并設定較高的違約金數額,加重消費者責任。桂林市工商局在檢查桂林市**水公司新版的“委托銀行代扣代交水費合同”時發現,該公司利用格式條款,設定千分之五的違約金標準,這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標準的20倍。
三、限制或排除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但部分經營者卻在服務協議中對此加以限制。有通報稱,中國**南丹分公司在其業務服務協議中規定消費者不得退訂、變更套餐或停拆機等,排除了消費者合法權利,遭到消費者起訴并受到處罰。
四、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
2014年10月,廣西工商部門在召開電信業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行政約談會議時,發現多條“霸王條款”,其中有條款規定消費者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必須在經營者住所地人民法院,這就限制了消費者有爭議時尋求法律救助的途徑。
格式合同雖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消費者也應積極利用法律武器,捍衛屬于自己的權利。如有疑問,歡迎到網進行律師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