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條款的訂立規則

導讀: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格式合同條款有以下情形的無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格式合同條款的訂立規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格式合同條款有以下情形的無效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于格式合同條款的訂立規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訂立格式合同條款的規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并規定了提供方對免責格式條款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
關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39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違反提示義務、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格式合同條款有以下情形的無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