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可以訴前保全嗎

導讀:
到期債權可以訴前保全嗎?這是很多債務人所關心的一個問題,同時也是債權人所關心的一個問題,對于這個問題,通過訴前保全的方式,可以更好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處理,同時也能保證對方有足夠的一個償還能力,接下來由大律網律師為大家帶來此問題的相關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到期債權可以訴前保全嗎
可以,申請訴前保全要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訟保全到期債權怎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對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這里所說的到期債權,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已經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但也沒有將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均應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執行,給第三人留出15天的異議期。若第三人針對法院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法院不得進行審查,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此應予中止。
這主要是考慮到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訴權,如果法院繼續執行可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但這并不是說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查封,因為這樣做可能會使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鉆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法院不得審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對到期債權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轉移財產,這樣法院對到期債權的保全就會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執行目的,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但申請執行人也不必束手無策,法院可以建議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進行確權,然后對確認的債權進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