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到期債權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那么保全到期債權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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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財產保全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手段,在保全措施中除了可以保全財產,債權也是可以保全的,那么保全到期債權規定是怎樣的?
保全到期債權規定是怎樣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05、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債權保全的條件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占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愿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于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于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采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對債務人的債權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仍向債務人清償,則清償行為無效,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之規定,以妨害民事訴訟論處,視情節輕重,對第三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二是債務人不可處分債權。由于對債務人的債權只是采限保全措施而非最終執行,債務人的債權仍然存在;也正是因為這種保全措施,債務人的債權就被暫時凍結,處于不得行使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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