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嗎?

導讀:
證據必須要經過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那么詢問筆錄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有哪些種類?一、證據有哪些特征?1.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
證據必須要經過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那么詢問筆錄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有哪些種類?
一、證據有哪些特征?
1.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2.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相關
3.證據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依法收集和運用
二、證據的種類: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并不拘泥于此。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法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7、勘驗、檢查筆錄
(一)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模型等材料。
(二)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8、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
三、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對于證人、被害人就詢問相關內容及過程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并沒有被單獨列出作為一項證據種類,是因為它只是用問答的方式體現了證人、被害人所提供的證言。但是詢問筆錄究竟是屬于書證還是屬于證人證言大家還是有爭議的。但無論屬于哪一種詢問筆錄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由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刑訴法規定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而且詢問筆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