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程序適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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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適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是什么
一、審判實踐中適用簡易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我國的立法現狀來看,簡易程序的有關規定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以及兩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上述規定總體上看幾近完備,在實踐中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既達到了及時懲罰犯罪的目的,也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但在審判實踐中簡易程序的適用也存在以下問題或理解上的分歧:
(一)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定條件的理解存在分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該條所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案件的宣告刑還是法定刑,在理解上存在分歧。從實踐來看,檢察院提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均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據具體案情(如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罪行較輕)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基本上不提請適用簡易程序。
(二)關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一是經濟犯罪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對此有人主張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罪和瀆職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影響面寬,應予以嚴厲打擊,以維持國家機關的清正和廉潔,因此一律不適用簡易程序。二是未成年犯罪案件應否適用簡易程序,也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有人認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立足于教育挽救,庭審中幫教、感化工作環節多,程序簡化不了,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另一種觀點認為簡易程序簡便、快捷,不僅縮短了未決前的羈押期間,而且能夠及時作出判決,減輕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壓力,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盡快安置、恢復學業等。三是有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實踐中爭議較大。
(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轉為普通程序有不同認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2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而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也規定了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應當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五種情形。但在審判實踐中,對如何具體適用這些規定的情形,存在分歧意見。有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在庭審中,被告人對部分事實或某個證據提出異議,承辦人員即認為被告人不認罪,或認為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要求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反而造成簡易程序不簡易,延誤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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