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關于刑事賠償程序規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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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三節用五個條文規定了刑事賠償程序。規定的刑事賠償程序是:
第一,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
第二,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的程序;
第三,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作出賠償決定的程序;
第四,追償程序
但這些程序規定的過于原則,存在缺陷。特別是第二十三條,它只規定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組成,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原則和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的法律效力。而沒有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的程序。目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賠償案件時,是按法發(1996)14號《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操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