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損失已經法定程序獲得賠償、補償的,人民法院對該部分損失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規定適用于非刑事司法賠償。根據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么什么是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損失已經法定程序獲得賠償、補償的,人民法院對該部分損失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規定適用于非刑事司法賠償。根據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關于什么是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作出統一規范。
解釋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的一般條款。對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進行了共性抽象確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賠償的責任構成基礎和請求權規范基礎。
問解釋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和減輕國家賠償責任的情形,在實踐中應如何把握?
答解釋規定了申請保全錯誤,申請先予執行后申請人敗訴,錯判執行回轉,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標的物錯誤,保管人侵權,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個人侵權,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致害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對數個原因造成同一損害、受害人有過失、損失已獲補救等應當減輕國家賠償責任的情形中,如何確定國家賠償責任范圍予以明確。
審判實踐中,正確適用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和減輕國家賠償責任的條款,理順關系、分清責任尤為必要。正確適用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需要從兩個方面把握一方面,防止以國家賠償責任替代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處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人民法院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違法侵權而產生的賠償義務關系與當事人雙方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不能因人民法院有違法侵權行為而使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無形,以全體納稅人的錢為個別民事主體“埋單”。另一方面,防止以民事責任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在申請保全錯誤、申請先予執行后敗訴、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標的物錯誤、保管人侵權等情形中,同時還存在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者過錯行使職權行為的,人民法院對自身的違法或者過錯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不能因申請保全人、申請先予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保管人等承擔民事責任而逃避依法應當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
正確適用減輕國家賠償責任的條款,要準確把握非刑事司法賠償中違法歸責、過錯歸責為主的歸責原則,窮盡其他救濟途徑的歸責前提。因多個原因或有過失造成的損害,國家賠償限于人民法院自身違法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部分,而不能替代當事人、第三人、案外人等其他責任人的民事責任。損失已經法定程序獲得賠償、補償的,人民法院對該部分損失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問解釋首次規定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能否詳細介紹一下?
答非刑事司法賠償以財產損害賠償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權的,也應當對人身損害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侵犯人身權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規定適用于非刑事司法賠償。如將非刑事司法賠償排除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適用范圍之外,就會悖離國家賠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初衷,故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賠償領域,完善了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的適用范圍。
根據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問非刑事司法賠償以財產損害賠償為主,解釋在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主要涉及財產的返還、修復和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一直以來都是非刑事司法賠償審判的熱點和難點,特別是在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情形下,如何確定損失,實踐中有較大爭議。
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和特殊規則。解釋規定,凡涉及財產損害賠償的,仍應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為一般原則,即能返還的返還、能恢復的恢復,不能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賠償。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計算直接損失的標準是市場價格,計算時點是侵權行為發生時。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市場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失。
二是拍賣、變賣財產的賠償。解釋明確,應當返還的財產已經依照法定程序拍賣或者變賣的,視該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的價值為財產直接損失的體現,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款。如果人民法院違法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三是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的賠償。解釋具體列舉了五項,包括留守職工工資、必須繳納的稅費、水電費、應當繳納的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和設備折舊費等。
四是利息賠償。解釋明確以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作為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固定計算基準,并對應當返還的財產屬于金融機構合法存款、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現金的,規定應當支付利息。
五是申請財產損害賠償的主體不限于所有權人。明確了申請財產損害賠償的主體也可以是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財產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