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于合同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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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于合同免責事由
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 當履行合同義務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從總體上講,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較之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從而使違約責任更為嚴格。這是因為:
第一,合同法的目標之一是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需要對免責事由作嚴格的限制。
第二,合同關系發生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盡管很難確定債務人主觀上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讓無過錯的債權人向與其毫無關系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違約責任強調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負責,因此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于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許自行設立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但當事人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