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確認的一般原則是什么

導讀:
前面跟大家講解了一些有關建筑工程以及合同糾紛等方面的相關知識,不知道大家學習的怎么樣?接下來大律網的小編還要繼續給大家帶來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確認的一般原則是什么,希望大家能仔細聆聽做好筆記,也有相關專業律師在線為大家答疑解惑。
1、索賠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生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①當一方向另一方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的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②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或發生錯誤,或以生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的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工程款或承包人受到其它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向發包人索賠:
A、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
B、發出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C、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如果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未予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索賠和變更設計審批時效性非常強,掌握這一點非常重要。我們向業主、監理工程師等報送的文件、索賠變更資料等必須由專人送交,并由簽收人在發文本上簽名。
2、爭執的解決
合同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兩種方式的一種解決爭議:(或裁或審)
①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推薦閱讀:工程索賠和爭執的解決辦法
②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我們中國人常講“先君子后小人”,但是根據施工合同干工程時,應該完全是反其道而行,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如果在履約過程中發生扯皮或糾紛,誰能出示文字證據,誰就占據有利地位。
國內工程的不同項目,合同內容大同小異,不同點主要在合同專用條款。各位項目經理、總工程師及有關人員,在進場施工之初就要把學習合同、理解合同、掌握合同、使用合同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要熟讀合同,不研讀5遍以上,談不上熟讀。在工作中要經常翻閱合同條款,將合同條款靈活運用于施工管理及變更索賠中。
世行、亞行貸款項目采用國際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條件,合同條款更嚴密、內容更豐富、邏輯性更強、時效性更具體。
國際慣例為什么水土不服(例4)。承包商不嚴格遵守合同的情況,提出在我國加入WTO后,建設各方嚴格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我國的建筑業主、承包商、監理工程師的合同意識都有了明顯的提高。
良好的朋友關系只是我們爭取良好效益的基礎。要爭取好的效益要靠我們在施工過程中、在合同管理中發掘變更索賠的事件,認真做好變更索賠基礎資料。朋友的價值在于不違背合同條件可給可不給的變更索賠項目,所謂打擦邊球的項目,他可以要求具體辦事人員批準我們提出的變更索賠資料,為我們爭取較好的效益。我們常說,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內因通過外因而起作用。良好的朋友關系是我們辦理更多變更索賠的條件,是外因;根據合同條件及時主動地提出變更索賠資料是爭取效益的基礎,是內因,只有這樣才能取得變更索賠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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