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是什么?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兩種:質量缺陷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與保修不及時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質量缺陷產生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是什么?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兩種:質量缺陷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與保修不及時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質量缺陷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見于《建筑法》80條“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與《合同法》282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與保修責任區(qū)別在于:
1、保修期內發(fā)現(xiàn)任何質量缺陷,施工單位必須維修,不以損害發(fā)生為要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發(fā)生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事實。
2、保修義務人是施工單位,費用承擔者是責任人;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一律是責任人。
3、保修責任期限對地基主體與普通部位區(qū)別規(guī)定,地基主體的保修期是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內;賠償責任期限不分主次部位,全部是合理使用期內。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15條規(guī)定了保修不及時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單位因保修不及時承擔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新的人身、財產損害后果產生;
2、導致?lián)p害產生的建筑物屬于保修范圍和處于保修期內;
3、施工單位接到通知后不及時保修;
4、不及時保修與新的人身、財產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