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我們行為人最普遍的權利,然而人們不太清楚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從而導致許多傷害債務人的利益得不償失。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條件是什么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債權人代位權是我們行為人最普遍的權利,然而人們不太清楚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從而導致許多傷害債務人的利益得不償失。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債權人代位權的條件是什么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條件是什么
在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時,也要保護債務人,次債務人的合法行為。代位權制度雖然主要用來約束債務人不法行為。但也要防止債權人動輒行使代位權,從而導致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利益因為債權債務關系而受到侵害。從這一目的出發,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6個方面嚴格限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礎。”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債權人訴請行使代位權的案件時,首先應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而且兩者存在,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時的第三人才能成為次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對他人無權利存在,或者權利已經行使完畢,債權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也不得對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我國《合同法》規定,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因此,“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現有的債權,而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或非現實存在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如對結婚生子的否認權、撫養請求權等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是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盡管這些權利的行使可以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然而這類權利的行使與權利人本人的意愿是有緊密聯系的,所以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對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如賭債等,不應當代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的必要條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那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如何認定?有人認為,其表現是:期限到來時根本不主張權利或延遲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這一界定,比較好地表述了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表現,但仍不夠完善。筆者認為,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應當同時具有三個要件:應行使、能行使、不行使。其中應行使,是指債務人若不行使,則其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可能會消滅或喪失。所謂能行使,是指客觀上債務人有能力行使權利。當然,“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此時其權利應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債務人此時是不能行使其相對第三人的債權。”[15]所謂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地不行使權利。當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時,可以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此外,“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5、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當債務人沒有遲延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對于是否以履行遲延作為代位權成就的必要條件,我國《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F行《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了“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債權?!惫P者認為,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對于債權人代位權,其最直接的依據就是債務人遲延履行。而以履行遲延作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利于協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關系。不然的話,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之前,就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沒有人敢于負債?!耙虼耍蓱敱WC在債務關系雙方約定的履行期完成之前,債務人擁有活動自由,可以從容地行使權利,或籌措其他,以備屆時清償債權,此時債權人不得隨意干涉債務人的活動,而履行期屆至,經催告債務人仍不為履行,又怠于行使其權利,且無資力清償其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此時始應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賦予債權人代位權,以保全其債權?!?/p>
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筆者認為,當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依債的獲得滿足的危險,債務人始能行使代位行使權以實現債權的保全。若在債務人確有資力償債情況下,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違《合同法》的第73條的本意。比如,”當債務人資力雄厚,即使逾期不履行債務,并且怠于行使權利致使其財產總額減少,但其財產仍足以充分清償其債務,并未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則不得行使代位權,而只能訴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
①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因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②債務人:首先,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其次,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不管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對代位權訴訟做出的裁決均對債務人有影響。
再次,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后,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余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尚有余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
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由此形成的債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清償。
③次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來說,債務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無論是債務人自己行使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無影響。因此,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向債權人主張,如不可抗力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利瑕疵抗辯等等。但是這種抗辯應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前所產生的債務為限。如代位權行使后,次債務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而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若次債務人因對債務人為清償而取得的債務消滅抗辯權,可以之對抗債權人。次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則不得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須通知債務人,通知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開始有抗辯權。
三、代位權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作了重點闡釋,規定了代位權構成的實質性要件。
債權人代位權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系的要求。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如果合同因違法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已過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于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應認定經過了合理的時間(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可以認定是到期的債權。如果次債務人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債務,則債務人的債權就不能算到期債權。如次債務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權,即使次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期,在債務人的情形沒有好轉或沒有提供擔保,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債權行使代位權也無實際意義。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僅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因此,《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代位權的標的僅限定在具有金錢給付內容債權范圍之內,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其他權利不得作為代位權的標的,如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權利,則不屬于代位權的標的。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慮,對此法律亦未要求債權人就此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需對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不能實現的危險。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性條件。當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有無故意、過失或其他原因,對代位權的行使并不產生影響。
4、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因此只有當自己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才能行使代位權。但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如果超過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而行使代位權,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因為債務人對超過自己債務的部分有權自主處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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