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如何維護發包人的利益

導讀:
近年來,為維護建設工程施工承包人的利益,在法律層面也有了很多的補充和完善。那么,如果涉及到工程轉包,該如何維護發包人的利益?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工程轉包如何維護發包人的利益
1、規范建設工程承包行為,提高承包人自身素質。
針對建設工程中轉包、分包仍然存在的實際情況,應當規范中小承包人的行為,理清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工程質量標準,提高勞動素質和法律知識。以規范、法治灌輸承包人的思想,從而達到行為的程序化和標準化。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時,增強他們自身法律維權的意識。
2、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利益。
在轉包、分包的建設工程中,作為最小承包單元的實際施工人維權一般都很難,因為他們不與發包方直接聯系,一旦轉包、分包環節的一個人不露面,遇到侵權就很難維權了。不過,這個問題已經得到重視,相關司法解釋已經規定,可以他們可以直接起訴發包方,下一步就是要解決執行問題了。
3、保障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建設期間,對于材料款和人員工資,大多墊付了很多。所以要切實保障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4、保障承包人索賠可得利益。
因為發包方自身原因或者天氣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承包人重大損失的,要保障承包人的可得利益索賠權,不能讓他人或者意外原因造成的損害,由承包人獨自承擔。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十六條)規定: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違法轉包工程企業負責人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招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