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工程款沒有合同怎么辦

導讀:
考慮到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其事實上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任何實際的履約行為,其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也是違約行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對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含的管理費和利潤等則屬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予以收繳。轉承包人由于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時,其無法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上述規定并不等同于發包人負有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義務。那么轉包工程款沒有合同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考慮到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其事實上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任何實際的履約行為,其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也是違約行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對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含的管理費和利潤等則屬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予以收繳。轉承包人由于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時,其無法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上述規定并不等同于發包人負有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義務。關于轉包工程款沒有合同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以往一些司法實踐中,有認為無效的轉包合同不應影響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雙方仍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款結算。但是,這種處理等于變相認可了承包人隨意轉包工程、破壞建筑市場秩序的行為,似有不妥。
考慮到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其事實上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任何實際的履約行為,其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也是違約行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對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含的管理費和利潤等則屬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予以收繳。實踐中,裁判機構也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據實結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應符合“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承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轉承包人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均是轉包合同的簽訂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討工程款。由于轉包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雙方應各自返還財產。
因建設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觀上嚴格適用返還財產的規定,必將使工程喪失其效用價值,也進一步擴大了雙方的經濟損失。因此,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轉承包人可以參照無效的轉包合同的約定主張工程價款,這種處理既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基本利益。
轉承包人由于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時,其無法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承包人一旦出現資信狀況惡化、破產、法人主體資格消滅等情形時,即有可能無法追回工程款。從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和實現公平正義角度出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有了更多的救濟途徑。
但上述規定并不等同于發包人負有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一方面,發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另一方面,發包人在發包過程并無過錯,要求發包人對承包人的違法行為“買單”不公平,也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
1999年4月15日,新春縣入民醫院與活水縣建筑公司簽訂了興建一幢急診樓和宿舍樓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同訂立后,建筑公司將宿舍樓的施工任務包給了達城鄉工程隊,院方施工現場的代表發現后并未加阻止。工程完工后,院方與浠水縣建筑公司一起對急診樓和宿舍樓進行驗收,驗收時發現宿舍樓質量低劣,多處墻皮脫落,根本不符合合同約定。院方要求建筑公司返工,并賠償損失。建筑公司則稱該宿舍樓是由達城鄉工程隊施工的,當初轉包時院方并未制止,應視為同意,讓醫院去找工程隊。而這個鄉工程隊是幾個農民臨時拼揍起來的,一無資金,二元技術人員,更沒有施工資格證書,沒有承包工程的資格,且已解散。醫院沒有辦法,只好到法院起訴了建筑公司。
法律分析:
建筑公司應對宿舍樓的質量問題負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于合同的主體有嚴格的要求。發包方在訂立合同前須取得有關建筑工程的批準文件,承包方則必須是具有相應資格等級的建筑施工單位,不是任何人和單位都可以承包工程。而現實生活中,沒有施工資格而承包工程的所謂施工隊是很多的。這種施工隊往往偷工減料,只求速度,不講質量,出了問題一散了之。本案中的乙達城鄉工程隊就是這樣的施工隊。
建設工程可以由一個承包單位承包,也可由幾個單位承包。承包單位承包后,還可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同主體承包合同一樣,分包合同的分包人也必須具有承包工程的資格。在一般情況下,‘承包人轉包合同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不得私自轉包,更不得轉包給沒有資格等級證書的施工隊或從轉包中獲利。在轉包合同中,承包人應就整個工程對發包入負責,并不是說轉包出去后,承包人就不再對發包人負責,而改由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了。分包人只就分包的工程對承包人負責,發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是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的。若分包的工程發生質量用題,發包人應找承包人解決,再由承包人找分包人解決。
本案中,承包人浠水縣建筑公司未征求發包人的同意而將宿舍樓工程轉包給了沒有資格證書的達城鄉工程隊,淆水縣建筑公司應先對醫院承擔達城鄉工程隊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賠償醫院損失。然后,建筑公司再追究工程隊的責任,醫院是不能找工程隊的。何況工程隊已經解散。另外應注意,院方代表在工地上發現承包方私自轉包而未加以制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起碼應向承包人了解分包人的資格、資信等情況,以確定分包后對工程質量有無影響、承包人分包是否合理。發包方的這些疏忽可以說也是釀成質量問題的原因之一,也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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