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人如何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導讀:
轉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應證明發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且轉包人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形。通常而言,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上家結算工程款,而不應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因此《解釋》第二十六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此外,在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的訴訟中,應注意以下問題:1.原告必須是實際施工人,不屬實際施工人范疇的其他主體均不得適用《解釋》第二十六條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那么轉包人如何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應證明發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且轉包人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形。通常而言,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上家結算工程款,而不應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因此《解釋》第二十六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此外,在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的訴訟中,應注意以下問題:1.原告必須是實際施工人,不屬實際施工人范疇的其他主體均不得適用《解釋》第二十六條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關于轉包人如何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應證明發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且轉包人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是關于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的問題,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決由農民工組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對人,因下落不明、破產、資信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實際施工人又投訴無門的情況下,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價款提供的特殊救濟途徑,即準許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提起以發包人、施工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通常而言,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上家結算工程款,而不應當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但在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的過程中,實際施工人的上家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后,沒有進行工程結算或者對工程結算不主張權利,由于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導致實際施工人沒有辦法取得工程款,而實際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則直接影響到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因此《解釋》第二十六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適用此條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即是在轉包人和分包人沒有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沒有能力支付,而發包人還有其他工程款沒有支付完的情況下才可適用,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可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因此,從訴訟程序而言,實際施工人應當可以單獨以發包人作為被告主張權利。此外,在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的訴訟中,應注意以下問題:1.原告必須是實際施工人,不屬實際施工人范疇的其他主體均不得適用《解釋》第二十六條向發包人主張權利。2.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實際施工人亦可以直接以發包人、承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3.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已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實際施工人則無權要求重新結算,只能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支付工程款。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結清工程款,則實際施工人就喪失了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權利。
《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筑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很顯然,法律、法規,包括規章、司法解釋均對工程掛靠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及否定性評價。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即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價款時,發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的欠付工程款,應指發包人依據總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也就是說,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時,發包人在欠付施工總承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把本應直接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直接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前提有兩個,
第一,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
第二,施工總承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價款。筆者認為,此時,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類似于行使債權代位權,即實際施工人主張價款的額度只能在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價款的額度內來向發包人主張。
如前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現為管理費,因此,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實際并沒有對轉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管理,轉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費就應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后,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我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包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1、依法討債是底線
我們的誠信體系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不是我們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理由。
如之前的案子,由于債權人以犯罪的手段討要債務,最終構成犯罪擔了刑責,以免除債務并另外賠償的代價,才換來緩刑的結果。
所以,不管有多難,依法討債是底線。
2、訴前要注意收集債務人財產狀況
依法討債,應該及時起訴,如果在起訴時能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措施,查封到合適的財產,通常就能保障執行到位。
很多執行難的案子是因為被執行人財產被轉移,如果在訴前就注意收集財產狀況資料,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這樣的“執行難”,還是有機會避免的。
當然,這只是事后補救措施,真正的安全是事先就采取穩妥的防范措施。
3、債務形成時最好要求提供擔保
對債務而言,事先的防范就是指在債務形成前就要求債務人提供合適的擔保,比如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有足夠信用及償還能力的擔保的保證等。
當然,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房產抵押、股權質押這類的手續,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不要只簽個協議。其他個人或單位提供信用保證的,要書面擔保,且對相關擔保人的償還能力有所了解。
如果一筆債務,有合適的抵押或擔保,風險基本上是很小的。
建設工程發包人欠付承包人而非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的債權人不能申請執行發包人所欠工程款。轉包人如何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有更多法律問題,可以咨詢的相關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