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行使時間有何規(guī)定

導讀:
我國法律對債權債務有相應規(guī)定,在債權債務中,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債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債權行使時間有何規(guī)定,關于債權行使時間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呢。下面,為大律網小編整理了關于債權行使時間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fā)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yè)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guī)規(guī)定,學校、醫(y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zhí)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y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fā)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guī)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guī)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guī)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第五條規(guī)定“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guī)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guī)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借款合同債權行使時間有何規(guī)定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