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違約后仍可簽連帶責任保證嗎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債務違約是非常普遍的,出現債務違約后,債權人可以和債務人協商還款的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那么債務違約后是不是仍可簽連帶責任保證?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債務違約后仍可簽連帶責任保證嗎
有債務違約的,當事人一般不具有債務清償能力,所以一般不以有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但,債權人同意債務違約人提供保證的,可以簽訂連帶責任保證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條【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的范圍
(一)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利息,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只有在保證合中加以約定的,才可計入保證擔保的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利息執行。
(三)違約金。只有因主債權所生之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行簽訂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保證合同對違約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違約金條款必須是與主債權條款成立。
(四)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屬于保證范圍。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五)實現債權的費用。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因此建議在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一項中,約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