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違約之后追加擔保人有效嗎

導讀:
債務人違約之后追加擔保人有效嗎債務人違約之后追加擔保人有效,債務人違約后債務有擔保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那么債務人違約之后追加擔保人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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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違約之后追加擔保人有效嗎
債務人違約之后追加擔保人有效,債務人違約后債務有擔保人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債務。如果是一般保證的,經強制執行后債務仍然沒有清償的,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的,債務違約后,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1.保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只列債務人為被告,也可以將債務人、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保證人為被告。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只列債務人為被告,也可以只列保證人為被告,還可以將債務人、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以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對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影響不同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亦中止、中斷。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止;但是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4.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此項權利。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