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現狀調查查明什么內容

導讀:
我國為了保護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會定期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比較多,而土地調查結果是國家制訂土地更重的重要依據之一,那么土地現狀調查查明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土地現狀調查查明什么內容
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的,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二、強制征地程序
1、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的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
2、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后,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3、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
(1)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