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的繼承法的內容有哪些

導讀:
承包土地的繼承法的內容有哪些我國沒有承包土地繼承法這一法律,而土地承包繼承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繼承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之規定,處理時有合同的依合同辦事,無合同的看是否實際取得土地承包權,已取得的受法律保護。因此,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辦事,是減少此類糾紛的有效方法。那么承包土地的繼承法的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包土地的繼承法的內容有哪些我國沒有承包土地繼承法這一法律,而土地承包繼承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繼承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之規定,處理時有合同的依合同辦事,無合同的看是否實際取得土地承包權,已取得的受法律保護。因此,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辦事,是減少此類糾紛的有效方法。關于承包土地的繼承法的內容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承包土地的繼承法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沒有承包土地繼承法這一法律,而土地承包繼承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繼承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使用權怎樣繼承
土地使用權繼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繼承人除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外,其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得到繼承。
1、土地使用權證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國有土地,其死后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原則
⑴公正及時地審理每一件案件,對侵權事實清楚的及時受理,予以支持。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經營土地,對違法破壞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要依法給予制止和制裁;對擅自毀約,終止合同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足額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審理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理,盡早將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誤農活,保證生產。
⑵對土地流轉糾紛。如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其他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地,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變更土地性質,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組織成員有優先權承包權的基礎上進行,達到公平公正。
⑶針對外出打工后,將地交給他人耕種發生的糾紛。原則上保護承包人的權利。
⑷承包合同糾紛,此類糾紛很少簽訂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之規定,處理時有合同的依合同辦事,無合同的看是否實際取得土地承包權,已取得的受法律保護。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條之規定,承包合同簽訂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⑸關于出稼女承包權問題。目前農村存在著一些農家女出嫁后,居委會或村民小組收回其承包土地引發糾紛,針對此類問題糾紛,處理上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7條之規定處理,承包期內,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土地承包法》第30條之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的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辦事,是減少此類糾紛的有效方法。
⑹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公正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承認有效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護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