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未經登記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嗎

導讀:
地役權是一種約定的物權,權利是需要生效才會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要設立地役權的話,是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地役權合同的,合同需要出自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地役權未經登記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嗎?下面,大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地役權未經登記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地役權如何設立登記
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而進行的地役權設立登記。
1、地役權設立登記提交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護照》、《軍官證》等身份證明;
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證明材料;
(3)、《房屋所有權證》;
(4)、公證后的地役權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辦事程序:
(1)、申請人到登記大廳測繪窗口進行測繪;
(2)、申請人到登記大廳抵押預告登記窗口交驗證件及所需材料,辦理登記受理手續;
(3)、申請人到登記大廳收費窗口繳費;
(4)、按領證單領證日期持身份證、領證單到產權登記大廳發證窗口領取地役權登記證明。
3、收費標準:
(1)、登記費: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續費: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時限:10個工作日。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一)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五)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七)地役權的變動: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