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產生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其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2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地役權產生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1、地役權產生時間的規定是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其發生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權合同成立時間
1、【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5、地役權的效力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7、地役權的變動: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