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是什么

導讀:
地役權是不動產權利人設立的一種不動產權益,地役權人可以依據確定使用他人不動產,提升自已不動產的效益。設立地役權時一般要簽訂合同,那么民法典的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的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是什么
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的義務】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二、地役權如何取得
1、依據民事法律行為而設定地役權。主要表現為根據設定地役權的合同,即雙方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設定地役權。設立地役權,雙方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另外,也有用遺囑等單獨行為而設定的地役權的情形。
2、依據民事法律行為而受讓地役權。應注意的是:由于地役權的從屬性,地役權的讓與應與需役地使用權的讓與共同為之,并亦應有書面合同。
3、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受讓地役權。主要表現為繼承取得。需役地權利人死亡時,需役地的權利由繼承人繼承,則根據地役權的從屬性,該地役權亦當然由其繼承人繼承。
注意:應對地役權的從屬性與非經登記不可對抗性結合掌握。即當負擔有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若該地役權未經登記,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又未告知受讓人該負擔情況時,則該受讓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上不負擔地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