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哪些

導讀: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是,對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而且生活困難的繼父母,該成年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其晚年的生活費用。那么民法典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但是,對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而且生活困難的繼父母,該成年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其晚年的生活費用。關于民法典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哪些
包括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的義務,收養以及繼承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否解除
審判實踐中,當再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原則上不能解除。其次,如果繼子女已經成年,并與繼父母的關系惡化,經當事人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對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而且生活困難的繼父母,該成年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其晚年的生活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