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挪用公款怎么處理

導讀:
在實際社會中,我們都是在在一家單位工作的時候,最為重要的便是公私分明,決不能去挪用公司公款,這是十分惡劣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臨時工挪用公款怎么處理?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臨時工挪用公款怎么處理
臨時工挪用公款,處理如下:
1)首先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單進行處罰,例如可以開除或賠償單位損失。
2)如單位無此類規定,且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的可以法院起訴該員工非法侵占或挪用資金罪,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