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規定

導讀:
擔保物權是為債務償還在物是設立的一種權利,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實現擔保物權,所得價款用于償還債務,那么民法典的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的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規定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二、三種擔保物權在審查中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1、抵押權
(1)不動產抵押權。基于不動產抵押權抵押登記的公信力,法院對不動產抵押權人提交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僅作形式審查,只要其經過合法登記,且債務已屆清償期或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即可作出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裁定。
(2)動產抵押權及浮動抵押權。因動產抵押權及浮動抵押權不一定經過登記,于未登記時,其存在及效力均無法依靠登記確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抵押人及債務人,確認抵押合同的真實性。如果對抵押權人的權利沒有異議,應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3)法定抵押權。法定抵押權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不待登記即生效力,故其抵押效力、擔保范圍均不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人民法院經詢問發包人,如果其對法定抵押權的效力和內容沒有異議,應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4)最高額抵押權。
2、質權
(1)動產質權。動產質權以質權人占有出質動產為權利設定要件,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特別審查申請人是否占有動產。
(2)權利質權。對于有權利憑證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證券化權利設定的質權,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因此,人民法院應審查申請人是否占有相應的權利憑證。
3、留置權
留置權以債權人事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為權利的設定前提,以債務人在債務履行寬限期內逾期未履行債務為權利的實現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