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否形成擔保物權關系

導讀: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物權是為擔保主債權及時得到清償而設定的,故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的特征。優先受償性是指擔保物權最主要的效力。那么民法典是否形成擔保物權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物權是為擔保主債權及時得到清償而設定的,故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的特征。優先受償性是指擔保物權最主要的效力。關于民法典是否形成擔保物權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是否形成擔保物權關系
擔保人不債務擔保,與擔保物權人簽訂擔保合同后,擔保物權設立的,擔保人和債權人就形成擔保物權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物權競合有什么特征
1、從屬性。擔保物權是為擔保主債權及時得到清償而設定的,故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的特征。擔保物權的從屬性體現在:第一,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第二,擔保物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存在;第三,被擔保的債權消滅,擔保物權隨之消滅。
2、不可分性。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之前,得對與擔保物權全部行使其權利。意識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之前,得對與擔保物整體主張權利;二是擔保物的部分變化或債權的部分變化均不影響擔保物的整體性。
3、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表現在,擔保物毀損、滅失而受有賠償或者保險金時,擔保物權人得就該擔保物的代替物即損害賠償金或者保險金等行使權利。
4、優先受償性。優先受償性是指擔保物權最主要的效力。
優先受償性是指在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對擔保財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擔保物權的優先首場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優先于其他不享有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二是擔保物權之間先后順位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