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條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和擔保物權人指什么

導讀: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民法典第56條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一、民法典第56條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和擔保物權人指什么
1、民法典第56條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和擔保物權人的規定如下:
(1)、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
(2)、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五十六條
二、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范圍
1、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當事人在登記機關已經登記了明確的擔保物權擔保范圍的,行使擔保物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以登記范圍為準。
3、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應以當事人約定為準,當事人未約定的,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4、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在裁判和執行中以債權人起訴主張的物權擔保范圍(該主張應依據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為準,不能任意擴大至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擔保范圍中債權人未主張的部分。
5、在審判、執行中要加強對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及其優先受償范圍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仔細甄別虛假訴訟、惡意設定擔保物權及其擔保范圍以逃廢債務等情形,以保護交易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
6、最高額抵押權,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7、最高額質權,質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8、權利質權在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的,參照指引關于行使抵押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相關規定。
依據《民法典擔保編》的規定,民法典第56條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